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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传 免费全文 冯尔康 在线免费阅读 岳钟琪允禩胤礽

时间:2017-07-29 08:18 /文学小说 / 编辑:顾宁
小说主人公是允禩,胤礽,岳钟琪的小说叫《雍正传》,它的作者是冯尔康最新写的一本现代名人传记、争霸流、清穿风格的小说,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为慎重而万无一失起见,雍正帝于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候存放秘储诏书外。又另书同样内容的传位诏书放置在他...

雍正传

作品主角:年羹尧,胤礽,允禩,改土归流,岳钟琪

阅读指数:10分

更新时间:05-18 22:53:22

《雍正传》在线阅读

《雍正传》精彩预览

为慎重而万无一失起见,雍正帝于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存放秘储诏书外。又另书同样内容的传位诏书放置在他经常驻跸的圆明园内。这一诏书的存放地点更为神秘, 议政王大臣,九卿等谁都不知晓,可能是指使近侍宦或信侍卫完成的。雍正八年九月当他染沉疴时,才将存放这诏书之事,私下告诉了大学士张廷玉,及至雍正十年鄂尔泰内召来京,雍正帝又向张廷玉、鄂尔泰作了待,除他们二人外再无一人知之。看来这另一密诏的存放是雍正帝行的。

雍正十三年(1735年)八月,雍正帝去世,因有密诏在, 弘历毫无争议地登上皇位,实现了清代有史以来第一次皇权的平稳过渡。雍正帝的秘储制度被证明是完全成功的,自此之,高宗传位仁宗,仁宗传位宣宗,也都是采用秘储制度实现的。

雍正皇帝秘密册立皇太子,收到了立国本以固结人心的政治效果,同时又避免了公开册立皇太子可能出现的诸皇子间的储位纷争,及储君与皇帝的权角逐,还减少了储君骄纵,廷臣依附的政治混,皇族内部慈子孝,兄友恭,融融熙熙,这是应当肯定的方面,但是密储制定也有其消极的方面。

要探讨其消极影响,首先需要将传统的立嫡立皇位传承制度与秘密立储制度作以比较。立嫡立制和秘密立储制,都是旨在确保皇位在皇帝,当朝皇帝一脉血胤中传承,都有严格的排他,皇帝绝嗣时除外。 包括皇族内部的其他支系,这是共同点。不同的在于传统的立嫡立有公开,而秘密立储则纯属神秘的东西, 是当朝皇帝个人意思的现,另一点不同,在于传统的立嫡立制,选择皇储的范围在嫡之间,而秘储制度的选择视包括所有皇子,那么,究竟哪种办法好,关键在于能否在已限定的范围内传贤。有人会说,既然秘储制可选择的范围广自然容易传贤了,其实未必如此。 原因在于传统的立嫡立制下,选择皇储的主不是皇帝一个人,朝中大臣都有讲话的权和机会,统治阶级内部的舆论也会影响皇帝的决策,而秘储制度下选择皇储的主权仅是皇帝一人, 一人的识别能总不抵众人的识别能局限,偏颇杏事所难免。况且秘储强调一个“早”字,往往新皇登极,马上密诏建储,少年太子,年皇子,如何准确明辨贤愚,因此皇帝受边嫔妃女御影响的因素很多,择储必带彩,且无人能够匡正。

我们再讨论一下公开与秘密问题,皇帝、皇储在某种意义上说,不仅仅是个人,也是一种制度,是封建国家不能缺少的制度,因此,建储就不该被视为皇帝的家私事,而是国事。公开的传统立储制度群众有一定的法参与权,多少还现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明代万历年间的“国之争”是群臣的意志对于专制君主明神宗的胜利。如果像清代一样实行秘储制度,那么群臣就不能改神宗的意志,神宗就必然把一个极糟糕的福王作为皇储强加给全国,明代的政治岂不更要混?从理论上讲,雍正帝的秘储制度扼了统治阶层内部绝大多数人那点可怜的民主权 ,他个人的意志就是整的意志,全民族的意志,他已成了亘古未有的独夫了。

第四章大改革经济制度

雍正顺应了封建社会期人依附关系渐松弛的趋,为了发展封建经济,安定社会秩序, 在政治上采取了开豁贱籍, 改革法律制度等措施,使一部分劳者的分地位有所提高。与此相应,在经济上则采取了摊丁入亩的重大改革措施,废除了沿行千年左右的人税、丁税,而一律按地亩征收赋税,并改革了地方官向民间私征耗羡银的制度,使封建生产关系得到一定的调整,劳者的人依附关系一步松弛, 社会矛盾和赋役不均的现象有所缓和。在此基础上,雍正继续推行了康熙时实行的重农务本、奖励垦荒、蠲免赋税、兴修利、修缮海塘等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 ,使雍正时的社会生产继续向提高了一步。雍正的上述经济政策,有重大的历史步意义。

第一节摊丁入亩

从秦汉至隋唐,封建政府向农民征收赋役,一般是租(田租)、庸、役、调、丝帛、并征的,租有时以收成的比例纳。 如西汉的十五税一;有时以人丁计算, 如北魏和唐代的均田制;庸完全按人计算,调基本上也以人计算。到了明代,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使农村中的田土占有和户等差别有很大的化, 还按人的多少来征税,就造成了赋役的严重不均。加上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发达,很多人从农村流入城市,从一地流向外地,按人丁的多少来征收赋役,也已难以继续实施。实行摊丁入亩,就是按土地的多少征税,就成为必然趋。清代初年,对役的征收基本上采取按人征丁银的办法,但对逃亡故绝的人丁额银却又摊入现存人丁的上,造成丁负担的加重,迫使部分现存丁也不得不逃亡以免纳役银,在这种情况下,清统治者实行”以田补丁“的办法,即将一部分无着落的丁银摊派到田粮内征收,但这样做,又使有田者负担加重,由于人丁流亡严重, 国家财赋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封建国家不得不招徕流亡人,整查编订户籍, 以弥补人丁失额,一些地方豪强富绅,又与官府结作弊,逃避编丁,强将丁籍塞贫户名下,像山东省的情况是,往往有田连阡陌而全无一丁者,有家无寸土而承办数丁者。

康雍年间,各地顺应经济发展的形,以“丁随粮派、以丁随粮、按亩均丁”等种种名目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摊丁入亩”,成为封建国家赋役改革的必然趋和社会的共同舆论。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谕令以年份征收的丁银, 一律以康熙五十年的数目为准, 滋生增的人丁不再增加赋银,称为“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康熙的这一政策,从法律上规定了以不再增收丁课, 一定程度上缓和和减了农民的丁银负担,有利于人依附关系的一步松弛和生产积极的提高,但这一措施并没有从本上解决丁银负担不均的问题,因为在康熙五十年以,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农户,每家的人数目总会随着生老病以及迁徙 流等等现象的发生而不断化,把丁赋限定在康熙五十年的数目上,于将它摊到地亩中去, 就为摊丁入亩的实行创造了条件。

雍正即位, 针对封建国家吏治败,钱粮亏空的情况行大整顿,要整顿吏治和钱粮,改革赋役的征收办法在必行。雍正元年六月,山东巡黄炳奏请朝廷,将东省丁银援照浙省之例,摊入地亩输纳,并请通饬五省一遵行。这一奏折虽未被雍正立即采纳,却引起了雍正的重视。七月,直隶巡李维钧上疏言,直隶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宣化五州,地多旗圈,丁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始,摊入通省地粮内,按地输丁,请实行摊丁入地。雍正经过认真思考,改度, 将李维钧的奏折发给朝廷讨论,很多大臣支持摊丁入亩的改革,但是,也有一些大臣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觉得摊丁入地就地多者税多,地少者税少,会遭到拥有土地较多的地主官僚们的反对,但他们也知继续征丁税的流弊以及雍正已决意行改革,不敢明确表示反对的度,在议论时或“彼此推诿不发一言”或 “假寐闲谈迟延累”,雍正斥了这种瞻望盈鹤,不据实陈奏的恶劣作风,当雍正在得到李维钧关于摊丁入亩的一步澄清奏报,觉得实行摊丁入亩实是均平赋役负担,改革赋役制度,缓和社会矛盾,增加财政收入的必要措施,在李维钧的奏折上批示:“分析甚明筹度极当”、“摊丁入地是,实可准行”。这样,经户部和九卿议准,从雍正二年起,直隶开始“摊丁入地”,将丁银均摊入地粮内,造册征收,接着,其他各省也纷纷推行这一措施, 除广东、四川两省在康熙年间已实行摊丁入亩外,从雍正年间开始,直隶、福建、山东、 河南、浙江、陕西、甘肃、云南 、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 湖北等省也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地少而较贫瘠的贵州、山西两省摊丁入亩受到的阻较大,开始的时间较晚,推行的速度很慢,各省所摊的丁银, 除民丁银外,也包括对手工业户征收的匠班银 ,对制盐户征收的灶丁银 ,对屯田户征收的屯丁银,除边远地区情况特殊外,内地各省绝大多数在雍正至乾隆年间都把摊丁入亩的改革推行到州县一级,完成了这一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在摊丁入亩实行的过程中,各省采取的疽剃办法也不一样,有些省如陕西、甘肃、山东、江西等,是将丁银于全省地粮之内通计均摊的,有些省如河南江苏、安徽、广西等,是由各州县分别均摊的。山西省地少土瘠,置地产的人少,从事手工业、商业的人多,摊丁入地, 遭到重重阻,直到光绪五年(1879年)才在最一些县分完成。东北的盛京、吉林由于情况特殊,也先光二十一年(1841年)和光绪九年(1883年)才实行这一改革。

摊丁入亩的改革是在烈的阶级斗争中行的,广大无地少地的农,要一定人自由以从事手工业商业活 ,都坚决拥护和支持摊丁入亩的改革,而地主豪绅们想到的只是自己的田多,分摊的丁粮就多,对己不利, 因而反对改革,甚至公然闹事。而封建国家代表了整个地主阶级本的远利益,它一方面要保护封建剥削制度,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地主豪绅们过分地迫剥削,危害其本阶级的本利益,它运用了国家政权的量,调节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调整部分封建生产关系,这是封建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表现。过去历代封建政府实行打击豪强,抑止兼并均平赋役的一些措施,也都得到农民的支持,遭到豪强的反对,质是类似的。在摊丁入亩的改革中,以雍正为首的封建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治久安的需要,保障封建国家的收入,缓和社会矛盾,促经济的发展,决心将这一改革行下去,打击不法地主的反对破,正是由于绝大多数劳群众拥护和支持这一改革, 封建国家才能克重重阻,经历从康熙晚年到光绪年间堑候一个半多世纪的时间将,“摊丁入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完毕,完成了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赋役制度改革。

摊丁入亩改革的重要历史意义,首先在于它平均了赋税的负担,对无地少地的农民来说,免除了丁银的追讨,更减少了官府富户的强征加派和扰勒索,这就促了农民生产积极的提高,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这就是广大农民拥护这一改革的基本原因。

其次, 统一了全国的赋税制度,简化了征税手续。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赋和役在以是同时征收的,摊丁入亩 ,将役以银两计算摊入田亩中征收,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劳役的征收和役银的摊派,使全国范围内的赋役制度相对统一,有利于封建国家财政法令的统一和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赋役银两一律按地亩征收,而土地不像人丁那样会流冻边化,总是固定在某一地方,官吏和富户很难隐瞒和做手,政府只要在编审之年照例造册,不需再加核查,就简化了税收手续,保证了国家的税额,也有利于劳者在安定的环境下行生产活

第三,一步促了人依附关系的松弛,生产者的人有较多的自由。实行摊丁入亩,官府征收赋役一律以田亩为准,劳者免除了人丁税,丁额与赋税无关,编审户已无必要,所以雍正四年直隶总督李绂上疏建议改编审 行保甲制, 以编审就止了,这样广大劳者既免除了人税,又解除了对户编审的顾虑和束缚,就获得了较多的人自由。有了较多的谋生出路和职业选择,促了城乡之间联系的增加和城市手工业商业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一步滋。由于国家规定不仅滋生人永不加赋,而且取消了千年来的人丁税,农民解除了因人多而多税之忧,愿将真实的户数申报,这就是乾隆年间我国人从不足一亿到增至亿以上的重要原因。

雍正作为“摊丁入亩”的有者,在这一点上他是有着伟大历史功绩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在实行的农村税收政策,正是“摊丁入亩”的继续只,不过收上来的税归国家所有罢了。

第二节耗羡养廉

雍正通过清查钱粮等办法惩处了贪官污吏,整肃了吏治,又实行摊丁入亩,整顿了赋税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如。接着,雍正又推行耗羡归公和设养廉银制度, 则是既一步充实财政收入,又整顿了吏治的重要措施。

耗羡亦称火耗,是清政府在征收钱粮时,借向民间征收的零银两熔铸成大块银锭库时会产生损耗,而在收征时附加的一定数量的损耗费用。 零银两在熔铸时会有些损耗,但其数量是很小的,向民间加征作为损耗费的火耗 ,本来是可有可无的,封建政府设立加征的“耗羡 银两”却数目越越大,重的一两收几钱, 的一两收一钱多,它成为地方官吏掠夺人民财富的一种特殊方式。 清代地方官吏俸金较低,在封建社会中真正守廉洁的官员是少数,多数官员由于奢侈生活和官场开支的需要,就把耗羡银作为俸金以外的一项补充收入供自己享用。清政府对此未加涉,实际上是默认了地方官占用耗羡银两的

但是,地方官把耗羡银私占己用的办法引起了种种弊病,各地的官员以此为藉向人民加派多收,横征敛,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无法预,私征耗羡银成为地方官贪污腐化, 苛百姓的一个重要来源,不仅影响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造成了吏治的败和阶级矛盾的化,于是,在康熙晚年就有人建议改私征耗羡银的办法。

康熙晚年,当时任川陕总督的年羹尧和陕西巡噶什图就提出,酌留陕西省的耗羡银供官用,其余的捐出以弥补亏空的建议,康熙没有同意 。雍正二年(1724年)诺岷任山西巡,当时亏空甚多,于是上疏请将每年所得耗羡银提存司库,以约占该省全部耗羡银 %填补亏空,其余的分给各官作为养廉银和支付公费, 山西布政司高成龄也在奏折中表示了类似的意见。

由于雍正对地方官吏私征耗羡银以致吏治败民间受累,而上司官员难于督察,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严重弊病是清楚的,所以,尽管有不少官员反对雍正还是接受了诺岷、高成龄的建议,命令将各省耗羡归公,即将耗羡银收归省的司库,然将其中一大部分作为“养廉银”,按照官员的等级分给各官。十三年六月, 雍正又谕户部,将各省推行耗羡归公的情况清查了一次,巩固了这一改革的成果。

雍正为什么同意耗羡归公,但又不收归中央政府所有,而是把耗羡银的大多数分发给地方官员作为养廉银呢? 因为清代的官俸确实比较低,正一品官年俸银不过 余两,禄米百余石,地方知县是七品官年俸银不过数十两,禄米 余石,封建社会中的官员真正克己廉洁者是少数,多数官员生活奢侈豪华官场开支也是铺张费的,这样低的俸金,不能足他们的需要。清代期,军费开支浩大,国库空虚,中央政府还常令官员捐出俸金供公用,实际上是怂恿地方官向民间横征苛索以维持自己的需要。而地方官也乐意将俸金捐出邀取好名。 另外更加倍向民间搜刮财富以弥补自己的收入。如果这种制度不改,要想整顿吏治,止官员向民间横征私派是不可能的,但清代官员俸金偏低,单靠这点俸金要使官员勤恳办事是行不通的。雍正对这一点很清楚,他主张要使官员“取所当取而不伤乎廉,用所当用而不涉于滥若一切公用犒赏之需至于拮据窘乏,殊失封疆之非朕意也, 必使兵民温饱,官弁丰足,督亦皆饶余 ,乃朕之所愿”。这样做对他选择优秀人才,鼓励官员勤于政事是有利的。所以雍正一面严厉打击贪污,革官吏私派苛征的种种陋规,一面又把耗羡由州县官私派改为政府规定的正式附加税,由省一级的督藩司派征支,将其中一大部分以”养廉银“的名义分发给地方官员作为官俸的补充,这反映了雍正在整顿吏治和财政制度中既坚持严肃法制又讲究从实际出发的治政作风, 因而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耗羡归公和设养廉银制度实施,对中央政府来说,由于止了地方官员对民间的随意私征加派,而由省级官府作为正式附加税统一征取,这样就不仅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杜绝了地方官吏苛政民的一个重要源。对于整肃吏治,发展经济有积极意义,清代学者魏源把雍正年间清政府财政库存从 余万两增至 余万两,乾隆年间从 余万两增至 余万两的原因 ,主要归结为雍正实行耗羡归公等改革,以及由于清代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说法,是很精辟的。

对州县官来说,耗羡归公,虽然不能再用征取耗羡的名义横征敛 ,但可以从政府正式规定的养廉银中得到一笔经济收入,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数目很高,有的甚至超出正常俸金的数十倍,例如一般督每年 万两 员每年三四千两,直隶州的知州每年 两,府属知州每年 两 ,中县知县每年 两,小县知县每年 两 ,官员们得到了维持富裕生活的基本条件。

在雍正大张旗鼓地打击贪官污吏的时候,他们贪百姓的作为也有所收敛和遏制,对省一级的督藩司来说,过去他们依靠州县官贡献一部分私征的耗羡银供自己挥霍和官场费用,由于在经济上依赖于州县官,他们就难于去督察地方官对百姓的苛行为,甚至为了得州县官贡献更多的耗羡,和州县官通一气,现在耗羡由省级官吏作为一项税收正式收征,而把一大部分按规定分发给各级官员作为养廉银,而督藩司等分得的数目较大,经济上得到了收益,这不仅于皇帝对省级官员的督察检查,也于省级的督藩司对州县官的督察检查,加强了以皇帝为首的国家机构统一和上下级官僚机构正常职能的发挥,对广大人民来说,虽然耗羡银仍在征收,而都出自民间,但由于各省征收的耗羡数额和各级官吏从耗羡中应分得的份额,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比之过去地方官以征耗羡为名对民间种种苛征加派来讲,还是要好一些的,实行耗羡归公 ,各省征收耗羡的数量普遍有所减少,在雍正雷厉风行地打击不法官吏的时候,州县官对民间的苛政敛确实一时有所收敛,因此, 耗羡归公和过去私征耗羡银相比,对人民来讲是有一定好处的。

当然,将耗羡银的一部分以”养廉银“ 的名义发给官员,并不会使官员从此都得廉洁,更不可能止官员苛征敛现象的发生,但在当时条件下,雍正采取耗羡归公,设养廉银的制度,确实是对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起过积极的作用。

一心励精图治的雍正在实行耗羡归公。 高兴地说:“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此法实通权达之善策,于国计民生,上下公私,均有裨益”。这个看法,是有据的。

雍正实行摊丁入亩以及耗羡归公等政策,以国家政权的量,调整了部分生产关系。与此同时,他继续执行康熙发展生产的政策,大推行减免赋税奖励垦荒,兴修利,重农务本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生产者的劳条件,鼓励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使社会生产发展了一步。

第三节豁贱为良

雍正年间,对部分“贱民”“开豁其贱籍,编为民籍”尽管其局限很大, 但毕竟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措施。

清代,虽然已经入封建社会晚期,但是却残存着大量的隶制残余,主要表现为三部分人。 一是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清兵入关时,族社会已拥有隶 万甚至 万以上。二是佃仆,三是雇工人。 这三类人同属“ 贱民”等级, 政治上受到歧视,人受到束缚。但是这三类人的法律地位又不完全相同 。婢的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 ,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亦为贱民,他们没有独立人格,没有人自由, 而是隶属主人佃仆亦属贱民等级,他们和主人存在着人隶属关系,他们的子不能应试出仕,生活上也有严格的等级规定, 如式、鞋式都要明显标志属贱民等级,他们和婢属于同一等级的不同等第, 但也还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役是按条文规定而不是如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只是部分隶属主人 佃仆有自己的家经济生活等。而乐民、丐户、 户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和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隶属关系,和其他人仍属凡人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等第,雍正期间所开豁的贱民基本上属于第二类,即佃仆乐民、丐户这一类。

雍正年间对第二类贱民采取豁贱为良的政策。主要原因:一是自康熙中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佃仆制度逐渐衰落。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清代的地租主要采取实物额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货币地租,地主益和生产相脱离,不再过问生产,对佃农的约束越来越小。另一方面,佃农生产的积极有一定提高。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的某些地区, 一些致富了的佃农,要为人役使的地位,并使他们有条件改地位(指有钱赎),就是佃仆为地主役,也从无报酬到有报酬,从给工食到给工钱,反映了商品经济对佃仆制的冲击。二是仆的不断反抗仆在主人的残酷剥削与役下,过着近似隶的生活,他们实在无法生活,只好逃亡。清初以来,广大的婢、佃仆曾不断地掀起反抗斗争,其斗争的目标十分明确, 即脱离贱籍。正是在婢、佃仆反抗斗争的打击下,清政府才被迫作出一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三是对于那些自明代甚至更早些时候就存在的乐户、丐户、 户、惰户等,清政府认为他们是“朝弊政”的产物,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以示清政府的廉明,于安定人心,巩固其封建统治。

雍正朝的豁贱为良首先就是从剔除朝的“弊政”入手,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清政府下令,除山西、陕西“坊乐籍”改业为良民, 这是雍正下的第一豁贱为良的谕旨,即开豁乐户的贱籍改业为良民。“乐户” 又称“乐籍”,明初即有之,从事歌舞、音乐、曲艺等业,被视为贱民,他们装的颜式样都不能和良民相同,所使用的器也必须符他们的份。他们既为贱民,而且, 世世子孙不得自拔为良民。雍正元年(1723年) 三月,监察御史年熙疏请开豁乐户的贱籍,编为民户。雍正令礼部讨论此事,礼部认为乐户的产生,是“良为贱,朝弊政,应当剔除”这样雍正皇帝就在这一年四月下令开豁乐户贱籍,令他们改业从良。

在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下令开豁乐户贱籍的同时,又令各省检查,如发现本地也存在类似乐户的贱民,也准许他们出贱为良。

关于佃仆,首先是雍正皇帝提出来,候单据安庆巡魏廷珍的疏奏、礼部议复,经雍正同意,开豁了这部分人的贱籍。

广东沿海,沿江一带常年生活在船上,以捕鱼运为业的一种贱民称 民,亦称 户 乌 户 龙户、獭家,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并不准他们登陆生活。雍正七年(1729年)五月,雍正皇帝谕广东督:“凡无之 户,听其在船自,不必强令登岸。如有能建造屋及搭棚栖者,准其在于近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稽查。豪土棍,不得借端欺驱逐,并令有司劝谕 户,开垦荒地,播种田,共为务本之人,以副朕一视同之至意”。

但是,雍正朝豁贱为良还是有很大局限的,这个时期并没有开豁全部贱民的贱籍,特别是没有开豁贱民最低等第婢的贱籍,就是雇工人在契约时间内和雇主的主仆名分也没有开豁,所以开豁的仅是贱民等级的一部分,甚至连清廷某些规定,也反映了他们实际上仍然和良民不同。比如,一般的平民可以出钱捐纳官员或参加科举考试而入仕,可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六月, 清政府却规定“凡削籍之乐户、丐户、 户、渔户,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友皆清者,方准报捐应试。”可知就是已经削除贱籍编为民户者,仍然不能和平民一样捐纳、应试 而必须附有上述附加条件。

尽管雍正朝豁贱为良有很大的局限,但是他毕竟是开豁了部分贱民的贱籍,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雍正帝的豁贱为良,在剔除封建社会中的隶制残余方面向迈了一大步,这一步比乃祖顺治皇帝和乃康熙皇帝迈的步子都要大些, 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其次,赐几了被豁除贱籍者的生活积极。那些开豁了贱籍的佃仆 由于减少了为田主役的时间,使他们更能集中量从事农业生产,无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开豁部分贱民的贱籍,解除了对他们人的束缚,这适应了封建社会晚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人依附关系逐渐削弱的历史趋

第四节一当差

清朝入关之初,依照官员品级优免该户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的差役和一切杂办,地方官在收税时,就把官员和士人称为“官户”、“儒户”、“宦户” ,各地法不一, 而且不断化。大概讲来,秀才称为“儒户”,监生称作“宦户”,这些绅衿户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权,地方官不按田粮向绅富征收火耗,把他们的耗羡银转摊到贫民上,这种不理,是官吏在施政过程中给予绅衿的不成文的一种特权。他们还享有法定的和其他不成文的特殊权利。

绅衿还自行抢夺权利。绅衿的不法行为是:甲和地方上官吏结,包揽词讼,分享政府的司法权,乙横行乡里,欺小民,致使平民惧怕他们,有时比官吏还厉害。丙,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小民征收钱粮,与胥吏结,加以侵。丁,本抗欠应该纳的丁赋。戊,将宗族、姻田产挂在名下使他们也免除杂役负担, 而从中渔利。绅衿的不法行为,同封建政府的职能和权发生了冲突,他们占夺一部分行政权,腐蚀官僚队伍,是造成吏治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封建国家要保持它的机器正常运转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这是一种社会矛盾。绅衿应有的徭役负担落在小民肩上,这就在赋役问题上造成贫民与绅衿的矛盾,贫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封建政府的对立,这又是一种社会矛盾。

雍正认为政府、绅衿、平民三者的矛盾, 肇端在不法绅衿,就把矛头指向他们,希图剥夺和限制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当差。 二年(1724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过了两年,雍正再次严绅衿规避丁粮差役,重申绅衿只免本一丁差徭,其他子孙族户都不能优免,为适应这项方针,雍正政府施行了一些疽剃政策。

士民一当差政策。元年(1723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出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当差”,引起生监的不。恰好他同县学官杨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经向属民借过银两,杨以此为礼部备案但礼部驳回,仍令遵行旧例。田文镜因而上疏 ,请把捐纳贡监由学政,与生员一并约束。雍正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绅衿凡涉及到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还规定,生监被斥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雍正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关系,他对绅衿有所节制,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然而不是与他们为敌,他说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故意摧折乡绅,但是乡绅或者是祖,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这样的簪缨之族,怎么能故意抑他们呢。他说对绅士应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品行端方的,应当加意敬礼,以为四民之表率,有些过失的,则劝戒之,令他改正,对那些不肯改过的,就应当以法惩处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那些超越了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权,过分危害了平民,不利于封建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雍正为保护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平均赋役的办法,使平民、绅衿、清朝政府三者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维护了清朝的有效统治。

第五节清理积欠

清理积欠,是雍正的一项政策。这主要是指向民间的,重点在江南地区。

江苏每年的赋银约 万两,在 个直省中名列茅,而赋额多的又是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因为赋重,逋欠也多。五年(1727年),江苏巡张楷奏称,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起至雍正元年(1723年) 的11年中,积欠赋银 万两,苏、松、常三府和太仓州各欠 万至万两之间。他请将积欠分 年带征。雍正予以首肯,但实行不通,雍正因而认为,江苏吏治民风颓蔽已极,必须整饬。遂于六年(1728年)底决定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鼓维新率领候选、候补州县官 余员往,分赴各州县清查。这些官员到地方上,就一面清查,一面追索逋欠。因系多年积欠要在短期内一并征收,所以做“汇追”,凡是纳清楚的民户,官吏于门首用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补清的就投入监狱追赔。一时之间,狴犴累累,无容处,一个苏州府就关押了 多人,钱粮多的绅衿,欠赋更多,他们也饱尝了铁窗的滋味,这样造成人心惶恐和社会不安定。雍正获知这种情形下令暂时征逋赋,要先查明积欠中哪些是官员侵占的,哪些是吏胥及包揽人侵蚀的,哪些是民间拖欠的,然分别处理。到九年(1731年)清查完毕,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积欠 万两,其中官吏侵蚀、豪民包揽为 万两,民欠 万两 雍正命将侵蚀的分作 年带征,民欠分作 年带征,又表示开恩,若民户将本年带征之数完纳若,即照所完之数捐免下年应纳钱粮的数目,还收清查亏空的经验,规定官吏侵蚀的,只由本人名下追赔,不得株连,民户所欠,也只由该户完纳,得波及兄递寝戚。

对浙江钱粮的清查,雍正派桂为钦差大臣往会同督李卫协办理,查核清楚,将逋欠分年带征,五年(1727年)、六年(1728年)两年,每年带征 万两, 到七年(1729年)已将三至五年未完的赋银 万两带征了 余万两,其余的也可在规定期间内完成。雍正表示意,特命将七年(1729年)赋银蠲免十分之二,即 万两。这个数字约与清欠所得相当。

在福建,积欠和亏空两事一并清理,经过钦差大臣杨文乾、许容等查核,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到雍正四年 (1726年)积欠 万余两,其中属于民欠的 万多两。六年(1728年)雍正因福建欠收“命蠲除”不再带征。

由于雍正的严厉追查,加上耗羡归公的作用,不久就使各地的财政亏空问题基本解决,国库存银逐渐增多。由康熙末年的 万两增加到 多万两。对此雍正皇帝曾怀喜悦地说:“ 数年之中, 库帑渐见充裕”。 由于国库充裕,清政府就有量从国库款兴修较大工程。魏源在谈及康雍乾三朝的财政时曾说:“康熙六十载之休养,何以部帑止存八百余万两,而乾隆朝财政丰盈。乾隆五十一年(1712年)虽经南巡、用兵、蠲免,户部仍库存 万两,皆雍正十余载清厘清饬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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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传

雍正传

作者:冯尔康
类型:文学小说
完结:
时间:2017-07-2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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